臨汾市交通運輸局 臨汾市公安局
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非法網約車經營活動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為凈化出租汽車營運市場環(huán)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即日起依法開展嚴厲打擊非法網約車經營活動專項整治行動,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非法網約車,是指未經交通運輸部門審核,未取得行政審批部門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簡稱“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車輛。主要表現(xiàn)形式為: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我市轄區(qū)內的非法網約車,應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對仍從事非法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三、網約車車輛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管理,其辦理準入的工作流程為:
(一)交通運輸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臨汾市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交驗車輛5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公安機關通過與交通運輸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已通過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反饋。
(三)接到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后5日內,行政審批部門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知申請人,同時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反饋。
四、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網約車應為新能源汽車,車型要求,一是符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2017年第39號)規(guī)定的新能源汽車;二是車輛技術條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標準。
五、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在臨汾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需將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與在我市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接。
(一)在臨汾市區(qū)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目前有6家:
1、武漢斑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臨汾分公司,地址:臨汾市堯都區(qū)秦蜀路736號;
2、藍??萍加邢挢熑喂九R汾分公司,地址:臨汾市濱河西路北段北蘆學校路北六巷9號;
3、捎點寶技術有限公司臨汾分公司,地址:臨汾市堯都區(qū)堯廟鎮(zhèn)金井村口興榮物流辦公樓二層;
4、深圳市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臨汾分公司,地址:臨汾市臨汾經濟開發(fā)區(qū)平陽北街289-1號;
5、武漢風韻出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臨汾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屯里鎮(zhèn)溝上村87號;
6、霍州煤電集團鑫鉅煤機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臨汾分公司,地址:臨汾市堯都區(qū)南外環(huán)環(huán)城南路170號。
(二)在縣(市)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目前有7家:
1、捎點寶技術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地址:永和縣芝河鎮(zhèn)東門巷蓮華佳苑第三幢13號房。
2、捎點寶技術有限公司汾西分公司,地址:汾西縣永安鎮(zhèn)三中外環(huán)路口。
3、霍州煤電集團鑫鉅煤機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臨汾市霍州市辛置鎮(zhèn)郭莊。
4、武漢斑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洪洞分公司,地址:洪洞縣南官莊村嘉禾苑小區(qū)北100米。
5、捎點寶技術有限公司翼城分公司,地址:翼城縣唐霸大道西800米。
6、捎點寶技術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地址:曲沃縣樂昌鎮(zhèn)文公大街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斜對面。
7、捎點寶技術有限公司鄉(xiāng)寧分公司,地址:鄉(xiāng)寧縣管頭鎮(zhèn)樊家坪村53號。
七、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營運車輛載客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八、依法依規(guī)查處非法傳播發(fā)布網約車和拼車信息、組織和參與非法營運、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妨礙公安和交通部門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擾亂客運秩序、欺行霸市等黑(惡)勢力及其背后的“關系網”“保護傘”。
九、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抵制非法營運活動,拒乘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營運車輛,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非法營運行為,積極配合執(zhí)法部門打擊非法營運車輛,共同維護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十、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臨汾市交通運輸局舉報電話:0357-6763225,臨汾市公安局舉報電話:110,臨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舉報電話:0357-2168800)
臨汾市交通運輸局 臨汾市公安局
2021年2月9日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