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句話在裴某身上得到了很好的體現(xiàn)。因嫌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裴某便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但因于情理、法理都不符,最終被侯馬市人民法院駁回。
2012年12月份,裴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1月23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結婚始初,二人的感情尚好,在女方生小孩后,隨著負擔的加重,二人之間的矛盾日漸顯現(xiàn)。由于婚前雙方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裴某與李某因為瑣碎之事產生沖突,感情日益惡化。
2015年2月份,原告裴某家人發(fā)現(xiàn)被告李某出現(xiàn)了“敏感多疑、言語凌亂、行為紊亂、片斷幻覺、興奮沖動、失眠頭痛、頭暈無力、情緒不穩(wěn)”等癥狀,并先后在侯馬與襄汾縣等多家醫(yī)院診斷治療,經診斷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在久治不愈和經濟拮據(jù)的情況下,失去耐心的裴某選擇離家外出打工,并與李某分居生活。同年2月23日,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
2016年3月份,接辦此案的侯馬市人民法院路東法庭的鄒法官和郭法官約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從家庭、社會、孩子、責任、義務等循循善誘、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工作,但裴某堅持訴訟離婚。同年7月14日,經合議庭開庭審理后認為,婚后被告因患有精神疾病是無民事能力行為的人,且時常情緒激動、精神反常;對此原告無論從法律的、道德的、社會的、家庭的、人性的,應給予被告更多的關心、理解和心理上的輔助治療,現(xiàn)在被告的病情尚且在治療的過程中,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從法律的角度和層面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方輝)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