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這已成為當今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較大修改,設立了專門的特別程序,進一步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2013年以來,大寧縣檢察院緊緊圍繞未檢工作重點,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結合未檢工作實際,把探索嘗試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作為做好未檢工作的切入點,積極發(fā)揮附條件不起訴在未檢工作中的作用,對7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規(guī)范辦案過程,實施全程系統(tǒng)幫教。
附條件不起訴作為修改后刑訴法的新規(guī)定,使檢察機關能夠根據個案情況,將輕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起訴階段分流出去,減輕審判負擔。但規(guī)范操作是確保這項工作行之有效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我院專門制定了《附條件不起訴操作規(guī)程》,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人員、適用案件范圍,啟動條件、工作流程、考驗期限等多方面作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落實在辦理案件的全過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受理案件即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檔案。
由專人登記、歸納、整理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的不同特點,為針對性開展挽救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其次,在審查起訴階段,注重耐心聽其辯解,觀察其表現,了解作案動機,及時進行引導幫助;再次,建立談話談心程序,在審查案件時與未成年人及其家屬進行有效談話,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人品特點、犯罪根源、家庭環(huán)境等幫助其認知不良行為的根源,克服情緒上的障礙,鼓勵自我改造、重拾信心。
如去年我院受理的一起盜竊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未成年人,為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我院決定對該案實行分案辦理,后經了解,李某品格優(yōu)良,只是一時沖動,要面子,而參與盜竊,犯罪后后悔不已,且賠償了損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我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進行幫教,使其重入學校安心學習,期間,李某多次被評為優(yōu)秀學生,并順利地參加了中考。
二、突出社會調查,形成多方合力幫教。
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既符合國際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方向,也可以給更多的沒有前科、主觀惡性不大、偶爾失足且涉罪較輕的未成年人提供改過自新、盡早回歸社會的機會,有利于及時化解社會消極因素。通過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活動的全面客觀調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及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對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找準感化點,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院針對所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把開展社會調查作為重點,牽頭與公安機關、司法局開展社會調查,掌握未成年人全面情況,嚴格詢問被害人制度,透視案件矛盾化解情況,嚴格征詢相關部門、人員意見制度,了解對案件的處理態(tài)度。通過調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性和成長歷程,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以消除和減少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觸、對立情緒,并制定詳細的調查報告,將其作為量刑時酌定情節(jié)的參考依據。
如我院在辦理的未成年人張某尋釁滋事一案中,公訴人在社會調查基礎上了解到被告人學習成績優(yōu)異、可塑性強,案發(fā)后,學校出具材料,證明張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希望檢察機關把對張某的處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并積極表示愿意協(xié)助檢察機關進行幫教,鑒于張某系未成年人、在校生、且為初犯,在依據社會調查的基礎上,我院依法對張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三、全面掌握案情,依法快速辦理案件。
對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因羈押失去自由產生的痛苦和對未來判罰捉摸不定的猜測是折磨其心靈的兩把利刃。哪怕對于適用非監(jiān)禁強制措施的涉罪未成年人來說,未知的懲罰也會成為他的一個極大心理負擔。推行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快速辦理,通過辦案時間的縮短,對羈押的涉罪未成年人防止了審前的過長羈押,盡量避免羈押期間“交叉感染”,以及羈押本身給他們帶來的不利影響。為此,我院會同公安、法院簽訂實施辦法,明確該類案件快速辦理的原則和程序,以及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各環(huán)節(jié)的辦理期限等事項,為快速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規(guī)范依據和操作指引。我院2014年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均做到了快速辦理,同時,我們把寬嚴相濟、少捕、慎訴刑事政策融入執(zhí)法辦案中,最大程度降低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有助于未成年人盡快回歸社會。
四、案前風險評估,防止次生矛盾產生。
在嚴格依法落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同時,我們積極探索實踐,力求有所創(chuàng)新、突破,真正實現幫助未成年人真誠悔過、杜絕再犯的立法初衷。在案件辦理中,我們注重事前風險評估,將案件存在的風險點充分評估,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將可能存在的風險同步通報本院控告申訴等相關部門,及時與受害人溝通,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次生矛盾的發(fā)生。在考驗期內,重點考察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在家的表現,督促各幫教人發(fā)揮在考驗期內的職責,確保被幫教人的表現真實可信,以及對涉案未成年人在考驗期內的情況準確及時掌握,防止工作不徹底,導致矛盾再次發(fā)生;在宣布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書時,督促涉案未成年人當面向被害人道歉,獲得被害人發(fā)自內心的諒解。截至目前,我院對7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未出現重新犯罪,效果明顯。
(作者系大寧縣檢察院檢察長)權建威
責任編輯: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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