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中國,利益集團的存在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利益集團并非洪水猛獸,它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產(chǎn)物和制衡砝碼,利益集團的政治合法性取決于各利益集團之間是否實力相當,勢均力敵。只有利益集團之間處于均衡態(tài)勢,最終決定法律與政策調(diào)整與出臺的利益訴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zhì)。
反之,當一個社會出現(xiàn)強勢利益集團,比如強勢權力集團和強勢資本集團,他們之間的合謀和交易必然影響乃至左右公共政策,這種交易合謀的產(chǎn)出結果就是腐敗行為。而當今中國某些地方和領域出現(xiàn)的組織化腐敗,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權力集團與資本集團交易的結果。
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經(jīng)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仍在全力推進,但還遠沒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強勢機關部門,包括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權力。而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在改革開放中成長壯大起了一批強勢資本集團。一些強勢資本集團,為了賺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資本回報,千方百計尋求權力靠山和保護傘;甚至采取種種方式,對強勢權力集團實施利益輸送。強勢權力集團若經(jīng)不起利益誘惑,就有可能被強勢利益集團的利益所俘獲,成為了強勢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使公權力向強勢資本集團傾斜,從而扭曲公共政策,損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則是有的強勢權力集團的主要負責人,自身就醉心浮華,紙醉金迷,與強勢資本集團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當強勢資本集團的靠山和保護傘。在不斷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窩案中,一再閃現(xiàn)著強勢資本集團與強勢權力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的幽靈,一些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臺,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強勢利益集團。
強勢資本集團與強勢權力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無論方式多么隱蔽,偽裝如何巧妙,但終究會因資本的違法得利而暴露出來。盡管,這種交易與合謀一旦暴露,司法部門會及時介入,依法打擊。一些當事人也會受到應有的黨紀國法的懲處。但是,他們的不法行為,對黨和政府形象的損害,對公共利益的蠶食,對黨政公權力的公共信用的傷害,比其他案件要嚴重得多。由此可見,以更加嚴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斷、嚴厲打擊強勢資本集團與強勢權力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迫在眉睫。
腐敗行為的發(fā)展蔓延往往具有滯后性。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懲貪肅腐力度的加大,貪官在國內(nèi)的生存空間被擠壓,新一輪大規(guī)模的貪官外逃和資金外逃,有可能成為我國今后數(shù)年必須應對的嚴峻形勢。貪官外逃的預謀性、隱蔽性和國際反貪法律制度的差異性,使我們有理由擔憂腐敗發(fā)展蔓延的嚴重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反腐倡廉建設的艱巨性。
人們不禁要問,以什么樣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團的不均衡態(tài)勢,尤其是屏蔽強勢權力集團與強勢資本集團的合謀?說到底,利益集團的話語權的影響力源自于其擁有的公共資源和資本。因此,就制度設計上,加強黨內(nèi)民主和人民民主,變“對上負責”為“對下負責”,增強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強勢權力集團手中的權力和強勢資本集團手中的財富,向公民社會,尤其是勞動力集團轉(zhuǎn)移,實現(xiàn)公共資源的合理流動。
對既得權力集團,就是削減其手中過度的公權,如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權力社會化的路徑。尤其是對強勢機關部門手中的諸多權力的裁撤、歸并和公共化,顯得尤為重要。
對資本集團,在改革當前稅賦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帶動存量的資本成本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行賄犯罪的成本。過去,我們在打擊賄賂腐敗行為時,以偵破策略作為打擊的準繩,導致重點打擊受賄行為,對行賄行為網(wǎng)開一面,使得行賄者有恃無恐,進而導致被動受賄案件的頻發(fā)?!爸厥苜V輕行賄”的反腐策略也許有助于懲治受賄者,但卻無法根治腐敗頑疾,因為行賄人的意愿并不會因受賄人的落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對行賄受賄的懲治“雙管齊下”。(文/毛昭暉)
來源:《瞭望》
【責任編輯: 邱?!?/p>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wǎng)編輯
上一篇: 文化管理才是企業(yè)管理的核心
下一篇: 關于加快煤炭信息化建設步伐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