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縣法院審理故意毀壞財物案

2013-01-01 09:29:13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臨汾新聞網(wǎng)訊(記者 白潔)2011年5月28日凌晨2時許,劉某在值班期間,未經(jīng)車主同意便從賓館前臺私自拿走李某的沃爾沃S80車鑰匙,在駕駛中造成發(fā)動機粘缸,損壞價值人民幣110000余元。案件經(jīng)古縣法院審理后,被告劉某賠償了李某車輛損失20000元。車主李某考慮到劉某家境貧窮,且年紀尚輕,對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剩余的修車費用,并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據(jù)此,古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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