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祁欣 實習生 李欣)8月5日上午,在普國機電城工作的李某遇到“贖”錢包的事情。原因是4日下午,李某在工作時把錢包弄丟了,而錢包里有三張銀行卡、身份證、50元及名片和一些票據。丟失后,李某第一時間前往銀行掛失儲蓄卡。就在李某前往銀行掛失銀行卡時,他的手機突然接到一陌生號碼來電,對方聲稱撿到了他的錢包,但如果李某想拿回錢包需支付500元作為好處費。對于好處費的支付方式,由對方安排中間人與李某當面解決。
“當時我接到著電話后,真的很氣憤。拾金不昧本是值得大家學習的事情,可如今卻演變成了向失主索要錢財。”李某氣憤地說道。據李某介紹,8月6日上午,他接到所謂“中間人”的電話。后經雙方商議,李某支付了“中間人”300元作為好處費。
向失主索要“好處費”的行為究竟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山西師達律師事務所李律師,他說:民法通則中早有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其實近年來有關物權法草案新規(guī)中指出,所有權者、遺失人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用。拾金不昧在法律的保證范圍內和經濟掛了鉤,這也是針對了現實生活中此類事件。而這位撿到錢的人雖然沒有拒不歸還,但是索要好處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聽到李某的遭遇,市民辛女士說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身邊也有朋友有丟錢包的事。對于拾金不昧的人來說,失主給些錢作為報答也常事。可主動向失主索要好處費我還是第一次聽說,這種強制性的索取,真像是敲詐,這人的做法也太不道德了。拾金不昧本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可如今卻成了拾物者牟利的法寶。這種行為真是辱了‘道德’二字。”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給警察叔叔……”我們從小就唱著這首兒歌,知道撿到東西應該歸還的道理。拾金不昧歷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在道德層面上約束著人們。而如今頻頻出現“拾金而昧”,這幾千年來傳承的美德在現實生活中屢遭“拷問”,究竟是用道德的力量約束還是用法律的手段來確立拾金不昧的意識,這確實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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