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交通違法行為現(xiàn)場處罰

2017-06-16 10:04:12 來源:臨汾新聞網   瀏覽次數:

  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已是城市交通違法行為中的一個頑疾,“中國式過馬路”也曾一度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探討,為了更好的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臨汾公安交警支隊將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做出依法處罰。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收繳罰款的依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處罰標準

  行人篇

    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就是我們平常說的闖紅燈:

  (1)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罰款5元。

  (2)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警告。

  行人不按規(guī)定橫過機動車道的,即不走斑馬線: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罰款10元。

  (2)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警告。

  非機動車篇

  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的(即:闖紅燈):

  (1)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罰款20元。

  (2)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警告。

  機動車篇

  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不禮讓斑馬線):

  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罰款200元記3分。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罰款200元記3分。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種行為,罰款200元記3分。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

  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種行為,罰款200元記3分。

  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三種行為,罰款100元。

  機動車在導向車道內變更車道的: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種行為,罰款200元記3分。


     

責任編輯: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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