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人:買保險你要了解權利和義務 否則......

2017-05-04 22:08:04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臨汾新聞網(wǎng)訊 案例簡介:2016年4月,劉女士向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稱她在2010年9月,在我市某銀行存款時,被柜臺前一位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和該銀行的服務人員誤導,購買了一款由保險公司推出的“兩全保險”產(chǎn)品。當時,劉女士并不想購買此款產(chǎn)品,但保險推銷人員稱該產(chǎn)品比當時的銀行利率高,年年還有分紅,為期10年。劉女士覺得10年時間太長,銷售人員又說“存5年就可取本金、拿利息和分紅”。

  于是,劉女士購買了該保險并每年交付保險金一萬元,共計已交付5萬元。

  2015年,劉女士想取回本金時,卻被經(jīng)營者告知,如果現(xiàn)在取本金,自己只能拿到50400元。劉女士認為這與銷售者當時的宣傳差距甚遠,隨即向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要求銷售者返還當時所說的52700元,以及每年的分紅和復利滾存的利息。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薄逗贤ā返谒氖粭l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北景钢?,對于5年期限條款的理解,雙方有不同的認識。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應當采納消費者的理解意見。

  經(jīng)過一番調解,最終該保險公司為消費者劉女士進行了特殊補償,補償結果為退還本金5萬元,并額外補償2700元現(xiàn)金。

  消協(xié)提醒:消協(xié)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應當謹慎購買金融保險產(chǎn)品,按需決定。如有需要購買的,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格外注意,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可以咨詢有關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利用金融理財產(chǎn)品,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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