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寧陽農信社多家儲戶數千萬存款丟失

2009-07-28 10:29:00 來源:臨汾新聞網



據孫先生介紹,2008年8月5日,他發(fā)現自己在泰安市寧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風華信用社的賬戶3天被轉走了2350萬元,分別是:2008年7月30日,轉取1000萬元;2008年7月31日,分4次分別轉取200萬元、 300萬、50萬、50萬元;2008年8月4日,分兩次轉取350萬元和400萬元。而這一切都是在孫先生不在場并且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后經孫先生交涉,風華信用社僅歸還了335萬元,但是其余存款2015萬元至今拒不支付。

多次催要未果后,孫建軍于2008年9月16日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沒想到的是,此案審理出現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變化。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根據孫先生申請凍結了風華信用社在泰安市岱岳區(qū)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749萬元。并定于2008年10月30日上午8:50開庭審理此案。但是,10月30日當天,泰安中院將雙方當事人召集到庭后告知案件暫不進行審理。2008年11月17日,泰安中院在沒有依法釋明具體事實理由的情況下,僅以“因本案出現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為由裁定中止訴訟。

直到今天,此案尚未進行審理。

據記者了解,和孫先生有相同經歷的不止他一人。王先生表示,他的兩千多萬元存款也被信用社轉走,“我的存款同樣是在未經我允許的情況下,被私自轉走。這一年來,由于缺乏流動資金,我們的生意受到嚴重的影響,但是直到現在仍然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復?!?br />
另一位受害者韓先生的遭遇與前兩位不同。據他介紹,風華信用社前主任胡永成(被停職)以信用社的名義向他借錢1910萬元,并在欠條上加蓋信用社的公章,此筆款項后來也不知去向,直到現在也沒有人給他任何官方的答復。

一提起此事,孫先生就感到非常委屈,“當初信用社主任胡永成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承諾高息。我正是看中和相信了農信社有信用,才把錢存到了該銀行。沒想到該銀行的信用卻出現了問題。信用社不應該在我本人不在場,沒有經我授權,沒有本人密碼的情況下轉走如此巨額存款。而且我本人也不知道存款轉走的去向。我認為,此案的性質并不復雜,作為國家的金融機構,保護儲戶資金的安全是其法定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出現侵害儲戶的事件后,應該積極地進行處理,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毫不遲延地支付存款,那本來就是儲戶的血汗錢?!?br />
記者在寧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采訪了主任李延玲。李主任表示,涉嫌違規(guī)操作的風華信用社原主任胡永成已經被停職,正在接受當地公安局經偵部門的調查,“我是在事發(fā)之后上任的,對以前發(fā)生的事情不是很了解?!?br />
李主任坦陳,信用社“此前的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現在,此案已經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對于此事的責任界定,需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能給予答復”。

李主任還表示,此案可能涉及三四戶,上千萬的金額,“具體的情況,最終只能由司法機關做出裁定?!?br />
孫先生多次要求信用社出具當時的取款記錄,但是信用社以此案正在調查為由一直拒絕提供。

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此案背后或許存在信用社違規(guī)操作的“重大隱情”。

據涉案受害人介紹,之所以將如此巨額資金存入或者借給風華信用社,是因為風華信用社存在違規(guī)“高息攬儲”的事實。“案發(fā)前,農信社的存款壓力很大,原主任胡永成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承諾高息。我們之所以能夠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將錢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違規(guī),不能讓儲戶買單。我們存入的錢款,信用社應該歸還。我認為,這不是胡永成個人行為,信用社應該負全部責任,歸還儲戶存款?!睆埾壬硎尽?br />
胡永成被公安機關調查之后,王先生和韓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給的理由是先刑后民(先審理刑事案件,后審理民事案件——記者注)。等此事調查結果水落石出之后,才能給予答復?!表n先生說。

“如果信用社認為其對原告的儲蓄存款支付了高額利息,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要求當事人返還,而不是簡單地借其工作人員涉及刑事犯罪為由拖延解決問題,拒絕兌付原告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睂O先生代理人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堂律師認為,“根據基本的交易習慣和法律規(guī)定,在存款活動中,存款人向金融機構交付款項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孫先生款項是交付給信用社的,款項一經存入設在信用社處的賬戶,雙方存款合同關系即告成立。至于此后信用社對原告賬戶中的款項如何處置,或信用社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犯罪,均不影響原告與信用社之間存款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攬儲行為,那也僅僅是高出國家規(guī)定部分的利息無效,孫先生與信用社之間的存款關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應當依法兌付孫先生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很顯然,該案件就是一般的存款糾紛,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該案孫先生以存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法院完全可以依據現有證據對該案存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應當兌付存款做出裁判?!?br />
記者到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訪,法院相關人員沒有接受采訪。

一年來,孫先生一直奔波于法院和信用社之間,直到今天,仍然沒有得到任何官方的答復。(記者 辛明)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 付基恒】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